柔佛州峇株吧辖林氏宗祠章程
第1章 定名
第1条:本宗祠名称:峇株吧辖林氏宗祠。
第2章:祠址
第2条:本宗祠注册地址,柔佛州峇株吧辖惹兰法蒂玛街三号四楼(3 TOP FLOOR
JALAN FATIMAH 83000 BATU PAHAT JOHOR),未获得社团注册局的批
准,不得更换。
第3章:宗旨
第3条:本宗祠宗旨如下:
(A)奉祀祖先及祖姑天后圣母。
(B)联络宗谊、增进福利、振兴教育。
第4章:祠员
第4条:凡居住峇株吧辖县男女林氏宗亲年龄廿一岁以上,操正当职业者皆可加入,并
享有本祠一切福利。
第5章:入祠手续
第5条:入祠为永久祠员基金RM100.00。
(A)须填写本宗祠所提供的入祠表格填写资料: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地址,并须
由一名祠员签名介绍与另一名祠员签名附议,经董事会议通过方为有效成为
祠员。
第6章:权利、福利
第6条:凡本宗祠祠员享有下列权利。
(A)享有本宗祠一切福利。
(B)成为祠员需超过一年方享有投票权、被选权及享有所提供子女奖励金。
第7章:义务
第7条:凡本宗祠祠员须遵守章程及一切议决案。
第8章:经费
第8条:经费
(A)凡祠员任何喜丧事,可报效本宗祠基金,以充裕本宗祠经费,而本宗祠可向
祠员筹募特别捐。
(B)本宗祠除每月经费外如有特别,主席每月有权支配不超过RM1000.00开支为
限,总务每月有权支配不超过RM500.00开支为限,财政每月有权支配不超过
RM500.00开支为限,如超过以上之开支,须由董事会通过方得支付。
第9章:组织
第9条:本宗祠董事部定卅三人组成,由祠员大会初选出29名董事,再由重选董事于
十四天内举行复选,董事会由正主席一名、署理主席一名、副主席四名、正
总务一名、副总务一名、正财政一名、副财政一名、交际一名、副交际一名、
中文书一名、国英文书一名、正青年团一名、署理青年团一名、正仲裁一名、
副仲裁一名、正福利一名、副福利一名、正文教一名、副文教一名、正培训,
一名、副培训一名、稽查二名、正妇女一名、署理妇女一名,及董事五名,
惟正主席、正总务、正财政三名不得连任超过两届。(惟青年团正、署理团
长,妇女组正主席、署理主席须由其上述各团/组推荐)
第9.1条:董事会任期每届3年。
第10章:职权
第10条:本宗祠最高权限为祠员大会,其职权如下:
(A)接纳董事会之报告。
(B)讨论各重要事项(包括全年财政进支)。
第11章:董事会职权
第11条:本宗祠董事会之职权如下:
(A)执行祠员大会议决案。
(B)正主席对外代表本宗祠,对内处理本宗祠事务及签署文件,并为开会之时主
持会议。
(C)署理主席及副主席协助正主席之职。
(D)正总务配合主席处理一切祠务。
(E)副总务协助正总务之职。
(F)财政管理本宗祠一切财财物,并须在董事会所规定银行开设来往户口,副财
政协助正财政之职,若向银行领取款项须由正主席、署理主席、副主席、正
总务、正财政及副财政,六人之中三人联署签名方为有效,而正副财政其中
一位必须签署。
(G)交际协助董事部对外接洽事项。
(H)国英文书处理本宗祠一切国英文件。
(I)中文书处理本宗祠一切中文文件。
(J)仲裁负责处理祠员或宗亲之纠纷事项,若双方同意可交由董事会秉公处理,
如调解不果,双方可自行处理。
(K)福利组负责处理祠员丧事,他亦应处理本宗祠与社会福利问题。
(L)文教组处理本宗祠一切教育事项。
(M)培训处理本宗祠祠员一切培训事项。
(N)青年团负责进行文化、艺术、体育及各项有意义活动,以促进宗亲之交流及
利益。
(O)妇女组负责妇女进行文化、艺术及各项有意义活动,以促进妇女之交流及利
益。
(P)稽查审查本宗祠一切收入及支出款项。
(Q)其他董事应协助董事会执行一切祠务。
第12章:会议
第12条:本宗祠会议分为4种,常年祠员大会、董事会议、临时董事会议及特别祠员
大会。
(A)常年祠员大会须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召开,由主席于30天之前发出通告召
集举行,讨论有关祠务暨改选董事。
(B)董事会每月须召开一次会议,以便讨论祠务及财政进支报告。
(C)临时董事会由13名董事联函述明理由得召开之,主席应于接函后于7天以
前发函召开此会议。
(D)特别祠员大会须由66名祠员联函述明理由时得召开,董事会如收到联函须
在30天以前发函。
第13章:出席人数
第13条:祠员大会及特别祠员大会至少66名或董事部人数2倍为法定人数,如人数
不足流会须于14天内另召开,董事会议以13人以上出席法定人数。
第14章:惩罚
第14条:凡祠员违反本宗祠章程或诽谤本宗祠名誉,得由董事会酌情处理或开除其祠
员资格,被开除祠员得以书面通知,他可向祠员大会上诉,惟祠员大会之决
定为最终的决定。
第15章:纪律
第15条:所有祠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。
(A)维护本宗祠利益,不得损毁本宗祠物件。
(B)遵守政府法令。
(C)不得故意破坏本宗祠名誉。
(D)不准在本宗祠从事政治及进行政治宣传。
(E)禁止使用本宗祠财务充作私人用途。
(F)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图谋商业及物价活动,从事类似1995年职工法令所阐明的
事项。
第16章:不动产
第16条:不动产
(A)本宗祠不动产业须在本宗祠名下注册为业主, 由祠员大会中委任在届3位董
事代表本宗祠签署合约及文件,但他们须获得社团注册局之批准方为有效。
(B)未经祠员大会三份之二出席祠员的批准及授权,本宗祠所有不动产不得变卖、
转让或抵押。
第17章:修改章程
第17条:本宗祠章程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,除非获得祠员大会的通过,在没有经过社
团注册局批准也属无效。
第18章:解散
第18条:本宗祠之解散应得不少过三分之二祠员在祠员大会中表示赞成,始得解散。
本宗祠如依照上述规定解散或停止活动时,且清还本宗祠所负合法债务,如
有余款应交由祠员大会中决定其用途。
第19条:解散之通知书应在解散后14天内向社团注册局呈报。
第1条:本宗祠名称:峇株吧辖林氏宗祠。
第2章:祠址
第2条:本宗祠注册地址,柔佛州峇株吧辖惹兰法蒂玛街三号四楼(3 TOP FLOOR
JALAN FATIMAH 83000 BATU PAHAT JOHOR),未获得社团注册局的批
准,不得更换。
第3章:宗旨
第3条:本宗祠宗旨如下:
(A)奉祀祖先及祖姑天后圣母。
(B)联络宗谊、增进福利、振兴教育。
第4章:祠员
第4条:凡居住峇株吧辖县男女林氏宗亲年龄廿一岁以上,操正当职业者皆可加入,并
享有本祠一切福利。
第5章:入祠手续
第5条:入祠为永久祠员基金RM100.00。
(A)须填写本宗祠所提供的入祠表格填写资料: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地址,并须
由一名祠员签名介绍与另一名祠员签名附议,经董事会议通过方为有效成为
祠员。
第6章:权利、福利
第6条:凡本宗祠祠员享有下列权利。
(A)享有本宗祠一切福利。
(B)成为祠员需超过一年方享有投票权、被选权及享有所提供子女奖励金。
第7章:义务
第7条:凡本宗祠祠员须遵守章程及一切议决案。
第8章:经费
第8条:经费
(A)凡祠员任何喜丧事,可报效本宗祠基金,以充裕本宗祠经费,而本宗祠可向
祠员筹募特别捐。
(B)本宗祠除每月经费外如有特别,主席每月有权支配不超过RM1000.00开支为
限,总务每月有权支配不超过RM500.00开支为限,财政每月有权支配不超过
RM500.00开支为限,如超过以上之开支,须由董事会通过方得支付。
第9章:组织
第9条:本宗祠董事部定卅三人组成,由祠员大会初选出29名董事,再由重选董事于
十四天内举行复选,董事会由正主席一名、署理主席一名、副主席四名、正
总务一名、副总务一名、正财政一名、副财政一名、交际一名、副交际一名、
中文书一名、国英文书一名、正青年团一名、署理青年团一名、正仲裁一名、
副仲裁一名、正福利一名、副福利一名、正文教一名、副文教一名、正培训,
一名、副培训一名、稽查二名、正妇女一名、署理妇女一名,及董事五名,
惟正主席、正总务、正财政三名不得连任超过两届。(惟青年团正、署理团
长,妇女组正主席、署理主席须由其上述各团/组推荐)
第9.1条:董事会任期每届3年。
第10章:职权
第10条:本宗祠最高权限为祠员大会,其职权如下:
(A)接纳董事会之报告。
(B)讨论各重要事项(包括全年财政进支)。
第11章:董事会职权
第11条:本宗祠董事会之职权如下:
(A)执行祠员大会议决案。
(B)正主席对外代表本宗祠,对内处理本宗祠事务及签署文件,并为开会之时主
持会议。
(C)署理主席及副主席协助正主席之职。
(D)正总务配合主席处理一切祠务。
(E)副总务协助正总务之职。
(F)财政管理本宗祠一切财财物,并须在董事会所规定银行开设来往户口,副财
政协助正财政之职,若向银行领取款项须由正主席、署理主席、副主席、正
总务、正财政及副财政,六人之中三人联署签名方为有效,而正副财政其中
一位必须签署。
(G)交际协助董事部对外接洽事项。
(H)国英文书处理本宗祠一切国英文件。
(I)中文书处理本宗祠一切中文文件。
(J)仲裁负责处理祠员或宗亲之纠纷事项,若双方同意可交由董事会秉公处理,
如调解不果,双方可自行处理。
(K)福利组负责处理祠员丧事,他亦应处理本宗祠与社会福利问题。
(L)文教组处理本宗祠一切教育事项。
(M)培训处理本宗祠祠员一切培训事项。
(N)青年团负责进行文化、艺术、体育及各项有意义活动,以促进宗亲之交流及
利益。
(O)妇女组负责妇女进行文化、艺术及各项有意义活动,以促进妇女之交流及利
益。
(P)稽查审查本宗祠一切收入及支出款项。
(Q)其他董事应协助董事会执行一切祠务。
第12章:会议
第12条:本宗祠会议分为4种,常年祠员大会、董事会议、临时董事会议及特别祠员
大会。
(A)常年祠员大会须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召开,由主席于30天之前发出通告召
集举行,讨论有关祠务暨改选董事。
(B)董事会每月须召开一次会议,以便讨论祠务及财政进支报告。
(C)临时董事会由13名董事联函述明理由得召开之,主席应于接函后于7天以
前发函召开此会议。
(D)特别祠员大会须由66名祠员联函述明理由时得召开,董事会如收到联函须
在30天以前发函。
第13章:出席人数
第13条:祠员大会及特别祠员大会至少66名或董事部人数2倍为法定人数,如人数
不足流会须于14天内另召开,董事会议以13人以上出席法定人数。
第14章:惩罚
第14条:凡祠员违反本宗祠章程或诽谤本宗祠名誉,得由董事会酌情处理或开除其祠
员资格,被开除祠员得以书面通知,他可向祠员大会上诉,惟祠员大会之决
定为最终的决定。
第15章:纪律
第15条:所有祠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。
(A)维护本宗祠利益,不得损毁本宗祠物件。
(B)遵守政府法令。
(C)不得故意破坏本宗祠名誉。
(D)不准在本宗祠从事政治及进行政治宣传。
(E)禁止使用本宗祠财务充作私人用途。
(F)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图谋商业及物价活动,从事类似1995年职工法令所阐明的
事项。
第16章:不动产
第16条:不动产
(A)本宗祠不动产业须在本宗祠名下注册为业主, 由祠员大会中委任在届3位董
事代表本宗祠签署合约及文件,但他们须获得社团注册局之批准方为有效。
(B)未经祠员大会三份之二出席祠员的批准及授权,本宗祠所有不动产不得变卖、
转让或抵押。
第17章:修改章程
第17条:本宗祠章程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,除非获得祠员大会的通过,在没有经过社
团注册局批准也属无效。
第18章:解散
第18条:本宗祠之解散应得不少过三分之二祠员在祠员大会中表示赞成,始得解散。
本宗祠如依照上述规定解散或停止活动时,且清还本宗祠所负合法债务,如
有余款应交由祠员大会中决定其用途。
第19条:解散之通知书应在解散后14天内向社团注册局呈报。